为圆女儿“名校梦”,
家长李某试图通过“高考移民”走捷径。
不仅支付高额服务费,
还在西部某城购房迁户,
期望以“空挂学籍”方式让孩子
享受当地高考红利、低分升学。
近日,
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李某的女儿小希在长沙某中学就读。2022年,李某母亲结识了宋某。宋某声称“有渠道”,可帮小希办理西部某城市户籍与中学学籍,并符合当地高考政策,无需实际就读,仅需参加当地高二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,以当地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,即可享受当地低分数线、高录取率的“优势”。李某爱女心切,为圆女儿“名校梦”。李某当即与宋某签订《委托协议》,约定由宋某代办上述事项,李某向其支付18万元服务费。
在宋某的安排下,李某在西部某城市购置公寓,协助将李某母女二人户籍迁入当地,并为小希办理了当地中学入学手续。因该中学要求小希实际在该学校就读,请假超三个月即开除学籍,与宋某 “可在长沙就读” 的承诺相悖。眼看 “移民” 第一步落空,李某只得将小希学籍迁回长沙,并要求宋某退款。
随后,宋某又提出新方案,承诺办理当地技校学籍,让小希仅需到当地报名参考即可。李某再次轻信,又与宋某签订《服务合同》并支付 8.3 万元服务费。然而,李某后续了解到当地高考政策严禁 “异地入学、空挂学籍”,确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多次要求退款无果后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两份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。李某与宋某签订的协议,实质是通过 “购房迁户 + 空挂学籍” 的方式,让小希实现 “高考移民”,利用不同地区高考分数线、录取率差异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。此种行为不仅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中“维护教育公平”的基本原则,更违背国家高考制度的政策导向,破坏正常教育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 “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” 之规定,涉案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合同,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,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”。法院认定,宋某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 26.3 万元服务费,失去合法占有依据,需全额返还李某。至于李某主张的 购房款、税费、测图费、工本费、物业管理费”等诉求,法院指出,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,宋某仅代为办理手续,且双方均明知 “高考移民” 行为损害公共利益,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,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。
最终,法院判决宋某向李某返还服务费共计26.3万元,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后,宋某不服提起上诉。长沙中院审理后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高考是国家人才选拔的核心制度,公平公正是不可逾越的红线。当前,教育、公安等部门已经构建“户籍+学籍+实际就读”三位一体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机制,“高考移民”一经查实,考生将面临取消报名资格、甚至注销学籍的处罚,严重影响学业前途。
近年来,类似案件频发,不少家庭因轻信“特殊渠道”“内部关系”,支付高额费用后不仅“移民”梦碎财空,还可能因户籍、学籍纠纷耽误孩子正常升学。法官提醒,高考没有捷径,脚踏实地的学习、诚实应考才是实现梦想的唯一正道。广大考生及家长应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,共同守护阳光、公正的高考环境,让每一份努力都能在公平的舞台上获得认可。
文中人物均为化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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